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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宣判一特大射杀销售“毒狗肉”案 11人被判刑

2014-5-16 21:58| 发布者: angel| 查看: 956| 评论: 0|原作者: 陈文广|来自: 新华网

摘要: 新华网长沙5月15日电(记者陈文广)利用含有剧毒的飞镖将近千条农家狗射杀,然后加工储藏、销售。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法院日前宣判一起特大销售“毒狗肉”案,11人被判处7年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新华网长沙5月15日电(记者陈文广)利用含有剧毒的飞镖将近千条农家狗射杀,然后加工储藏、销售。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法院日前宣判一起特大销售“毒狗肉”案,11人被判处7年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初,被告人皮刚邀约被告人黄维胜、毛丽珍夫妇,共同商议收购毒杀的农家狗,销售后从中牟利。此后又邀约李圣国等8名被告人,组成相对固定的犯罪团伙。该团伙成员进行了具体的分工,被告人黄维胜、毛丽珍负责提供带有红外瞄准仪的弓弩和带有氯化琥珀胆碱B级剧毒的飞镖,李圣国等8名被告人负责用毒飞镖射杀农家狗,被告人皮刚、黄维胜、毛丽珍负责收购、加工、储藏和销售“毒狗肉”。
    从2013年初至当年7月,被告人李圣国等人在鼎城区部分乡村共毒杀近千条农家狗,被告人皮刚等人将其低价收购后加工冷冻储藏,并通过鼎城区畜牧水产局动物检疫站工作人员何建平(另案处理)给该批毒狗肉办理了《动物检疫合格证》,被告人皮刚于2013年3月以每斤8元的价格将冷冻毒狗肉销售给他人,其余毒狗肉冷冻储藏后待秋冬旺季销售。
    法院审理后认为,皮刚等11名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本案11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主次作用不同,以及部分被告人有自首和退赃等法定、酌定情节,遂分别判处皮刚、黄维胜、毛丽珍等11名被告人7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35万元至3000元不等的罚金。
作者:陈文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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