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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和猫产地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2014-10-13 10:18| 发布者: 浙江犬业| 查看: 2456| 评论: 0|来自: 协会

摘要: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和猫产地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于2013-04-22颁布《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和猫产地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要点如下: 1、 调运犬猫必须逐只按规程实施产地检疫,逐只出具检疫证明(即一 ...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和猫产地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于2013-04-22颁布《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和猫产地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要点如下:

1 调运犬猫必须逐只按规程实施产地检疫,逐只出具检疫证明(即一犬一证)。

2、调运犬猫前,应出示相应疫病实验室检测报告。

3、实验室报告由省级机构指定的实验室出具。

法律依据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食品安全法规定,动物作为食品上餐桌,必须具备合法的动物来源证与档案记录,以及免疫证、检疫证、屠宰证和隔离证明等。狗贩即使能出示一般的活体动物检疫证,但并不是屠宰检疫证。由于我国没有关于狗的屠宰检疫规程,所以不可能开出合法的屠宰检疫证。同时,国内外均未有关于狗的食品安全标准。

 

狗肉销法律依据二、
《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规定,狂犬病免疫属于国家强制免疫,任何犬只都必须免疫。每年一次,加施免疫标识、发放免疫证明并建立免疫档案同时加施禽畜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必须有三证两档案两标识”——《免疫证》、《动物防疫条件许可证》、《工商营业许可证》、养殖档案、免疫档案、禽畜标识、免疫标识。检疫的病种包括7种:狂犬病、布氏杆菌病、钩端螺旋体病、犬瘟热、 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利什曼病。


疫苗的包法律依据三、
国家商务部:严防私屠滥宰肉品流入加工消费环节:质监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监督各类肉制品加工企业、餐饮服务单位和集体食堂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在采购肉品时严格查验检验检疫证明,确保所使用的肉品全部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各地要以肉制品加工专业村、肉类加工小作坊、学校和建筑工地食堂、小餐馆、旅游景点餐饮服务单位等为重点,加大巡查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使用非定点屠宰企业屠宰、无检疫检验合格证章肉品的行为。

法律依据四:(针对活狗)
1
)养殖场养殖的,应当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证明狂犬病免疫证明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且饲养场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
2
)个人饲养的,应当提供犬的免疫信息,确认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
3
)需证明犬只来自于非疫区。不明来源的,无法证明是否来自疫区,所以无法开证。
第四,要搞清楚犬只来源地,有备无患,以便将来对非法出证的官方兽医和动物卫生监督部门问责

包装上明确注明:孕犬和食用犬不得使用,充分说明了注射疫苗的犬只,不能食用。

售止于你的举报。国家没有狗肉的检验检疫标准,肉类食品须经过检验检疫合格才可以进入流通领域。从品种体型年龄分析,多为盗窃毒死等非法手段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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