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 2015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 浙民民〔2015〕54号 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全省性社会组织: 为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浙民民〔2013〕226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浙民民〔2014〕142号)精神,决定开展2015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须符合《浙江省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规程》规定的有关要求。
2015年度,凡在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可申请参加评估;其中,行业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原则上均应参加评估。
二、评估程序
自发文之日起至9月30日,社会组织按照所属类别,均可提交申报表、自评表及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评估流程依照《浙江省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规程》进行。
三、评估成果应用
社会组织参与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将作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重要内容,通过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社会组织的评估等级,作为制定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推荐性目录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评估经费
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所需经费由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专项经费列支,不向社会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五、其他事项
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动员组织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积极参加评估。申报评估所需各项资料请登陆浙江现代社会组织网(http://xdshzz.zjmz.gov.cn/)自行下载。
联系人:赵杨、高志涛
联系电话:0571—87050249、8705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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