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3截狗事件的后续调查 昨天,协会接到了许多省内外动保和爱心人士的反映,2018年2月4日通过萧山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法强制隔离的一车犬,在今天早上被萧山区畜牧兽医局放行,让狗贩子带回山东去了。 为此,协会联系了省市畜牧兽医部门,就大家反映的事宜希望政府部门给予说明。政府部门的回复如下: 2018年2月4日凌晨,萧山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110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任务下达通知,有辆运载犬的货车,被动保和爱心人士截留在萧山区义桥高速收费站出口处,需要相关单位前往处置。 接到上述任务之后,萧山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发现萧山义桥高速收费站出口右侧50米处停放一辆车牌号为苏CDH716的东风牌DFA1140L11D4重型普通货车,车上装载犬有442只,截止2018年2月12日已死亡50只。货主不能出示有关检疫检验证明,监督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将该批犬在围垦十三工段农资公司仓库,实施隔离。在隔离观察期间,委托专业动物诊疗机构进行饲养、卫生消毒和病犬治疗。因此批犬健康状况非常差,虽经兽医治疗和爱心人士的照顾,截止2018年2月12日还是死了亡50只。在调查中发现,货主徐勤福是山东省郯城县人,车辆启运地也是山东省郯城县。该车犬启运时未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这车犬不符合补检条件。依照行政处罚法及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对承运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900元。而且发现有许多犬为纯种宠物犬,有的脖子上还有项圈,让人明显感觉来历不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同时由于货主户籍所在地是郯城县,出于方便案件办理的考虑。萧山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联系了山东省郯城县畜牧局,经协商,该局派王艳峰、徐勤飞两名同志来萧山办理案件移交手续,并于2018年2月13日上午将该案移送山东省郯城县畜牧局处理。 在了解中,协会也和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了交流,希望政府部门能充分考虑到动保人的感受,在处理类似事件时运用法律武器打击猫狗黑色产业链。工作人员表示你们的感受我们理解,你们保护动物,我们要做好防疫等工作,都是为了建设和谐家园,目标是一致的。但是作为政府部门首先要依法行政。我们依据《防疫法》把犬强制隔离起来了,但是犬是物主的,我们无权交给你们的,这个请你们理解。你们有的人说有的狗是带项圈的纯种宠物犬,明显是偷来的,这涉及到犯罪,应该有公安部门来管。但是怎么证明是偷来的、真正的物主在哪里?谁能提供证明,没有证据公安机关也处理不来。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移交给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政府有关部门,就是考虑到移交给发生地,方便彻底查明事实真象,如果有严重违法犯罪的,相信当地政府部门一定会严肃处理的,直至刑事处罚。你们动保人士的爱心我们看到了,但是你们也用看到我们是在依法行政,没有把犬交还给所谓的物主,而是移交给发生地的政府有关部门,就是为了更好地调查严肃处理,给予必要的警示,也是对猫狗黑色产业链的打击。 问题搞清楚了,是移交给发生地的政府有关部门,而不是交还给所谓的物主让他继续贩卖。我们的一颗悬着的心终于放下了。但是,我们还是希望政府部门在处理类似事件时,要多和动保组织沟通,在依法行政基础上,充分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大家共同努力来打击猫狗黑色产业链,维护社会正义,保障动物福利和加强人兽共患病的预防,确保人民和社会的安全和安定。 今天早上获悉,昨天郯城县畜牧局向县政府有关领导进行了汇报,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了各有关部门参加的会议,提出了初步处置意见。一是妥善安排隔离圈舍,对该批家犬进行隔离观察,保障相关饲养条件;二是对该批家犬逐只编号,进行检疫;三是公安部门对犬只来源进行侦查,发现违法犯罪线索严厉打击;四是发布公告,对检疫合格的无主家犬进行社会认养。目前,该批家犬已到达隔离地点,郯城县妥善安排了隔离场所,购置了部分饲养器具,正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规定开展检疫监督相关工作,其他工作也正在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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