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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动物救助基地助养条例(草案)

2011-9-15 13:58| 发布者: 小动物保护协会| 查看: 2098| 评论: 0

流浪动物救助基地助养条例(草案)

 

如果你在救助基地遇到了心爱的小动物,但没有条件或者能力将它领养回家,可以选择助养的方式,为它的生活增添色彩。

 

助养人义务:

1、
每月按时为助养的小动物提供基本生活费:猫人民币100元整,狗人民币150元整。

捐助款项请存入浙江省小动物保护协会的捐款账号:

单位名称:浙江省小动物保护协会

单位账户:356970100100044607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杭州分行西湖支行

以上银行帐号是浙江省小动物保护协会现有对外接受现金捐款的唯一帐号,捐款单(银行单)每月在官网http://www_qibosoft_com公示。

2、
如助养的猫狗生病时,必须提供助养的小动物所需的医疗费用,陪伴小动物进行必要的治疗工作。

3、
每月一次以上于救助基地开放日前往救助基地陪伴助养对象。

 

助养人权利:

1、
获知助养的小动物最新情况。

2、
参与助养的小动物领养审核工作。

3、领养优先权:如果助养人与他人同一时期提出申请领养该助养人助养的小动物时,优先考虑助养人。

 

助养流程:

1、
联系助养工作负责人逆爱(qq号:124702068),进行简单的沟通,约定时间,填写助养申请表。

2、
通过审核后在助养负责人(或经委托的领养负责人)的陪同下进入猫舍、犬舍选择助养对象。

3、
签订《助养协议》,份协议书一式两份。签订协议的同时助养人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留档。

4、
助养协议生效起一周内,助养人须支付该助养对象前3个月的基本生活费(猫人民币300元整,狗人民币450元整)。此后每月15日前助养人支付该助养对象的生活费用,每月猫人民币100元整,狗人民币150元整(也可以一次支付多个月)。

5、
如助养人未能履行其义务,负责人应及时与助养人沟通。若沟通后不能达成共识,即刻取消助养人的助养资格,此后不再考虑其助养申请。

6、
如需追加助养对象,仍需遵照以上流程。

7、
如需更换助养对象,须撤销原有《助养协议》,遵照助养流程1-5进行助养工作。

 

备注:

1、
助养工作限救助基地开放日进行,救助基地的开放日为双休日及国定假日。请务必事先与负责人约定好助养时间。

2、
前往救助基地签订《助养协议》时,务必带好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3、
助养款项一旦支付则视为明确并同意以上条例,助养款项不退款。助养款项会列入捐款单中,在官网http://www_qibosoft_com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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