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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狗肉不可以销售的法律依据

2011-11-15 16:02| 发布者: 小动物保护协会| 查看: 1062| 评论: 0

摘要: 猫狗肉不可以销售的法律依据
猫狗肉不可以销售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法律依据二:

    20111011日国家商务部会同国家质检总局等六部委发布的《关于深入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强化肉品卫生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商秩发〔2011〕第355)》的规定:

(五)严防私屠滥宰肉品流入加工消费环节:质监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监督各类肉制品加工企业、餐饮服务单位和集体食堂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在采购肉品时严格查验检验检疫证明,确保所使用的肉品全部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各地要以肉制品加工专业村、肉类加工小作坊、学校和建筑工地食堂、小餐馆、旅游景点餐饮服务单位等为重点,加大巡查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使用非定点屠宰企业屠宰、无检疫检验合格证章肉品的行为。

   
    综上所述,国家明确肉类食品进入流通领域必须经过检验检疫。狗肉为肉类食品,同样应当经过检验检疫合格才可以进入流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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