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不用纠结于犬用疫苗能不能用于食用动物,不用等《反虐待动物法》的出台,更不用和经营、食用猫狗肉的人谈爱心,仅依靠《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现有法律框架,就可以坚定地指出:经营、买卖、食用猫狗肉是违法行为!
按照我国动检、食品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食用性动物产品法定检疫应为"动物产品检疫证明”,而非“活畜出县境检疫证明”。而因我国至今未对猫狗肉出台食用检疫标准,所以全国范围内没有一个动检部门及工作人员曾经开出过一份猫狗肉动物产品检疫证明!因此,现在所有食用性猫狗肉经营者提供不了“动物产品检疫证”。
回过来,猫狗肉经营者提供的所谓检疫证明是什么?大家看清楚,是“活畜出县境检疫证明”,这只是一份动物活体运输检疫证明,偷换概念,以运输检疫偷换为动物产品检疫!即便是他们提供的动物活体出县境检疫证明,其用途栏内,迄今为止,全国范围内没有任何一家动检机构和工作人员注明“食用”,一般用途栏会注明“展览”或者“养殖”,从未用过“食用”。
所以,志愿者们,别再纠结对方提供的所谓检疫证明了,我们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他们提供“动物产品检疫证明”,而非他们拿出来的“活畜出县境检疫证明”,同事,大家完全可以请求当地动检及食品卫生监督部门,查处违法狗肉店,查“动物产品检疫证”和“屠宰证”,这个他们永远也拿不出!记住,该项行政权力归属各地的动物卫生监督处、食品卫生监督所,别找错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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